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3MA17XFAY8W
地址:铁东区七马路街东山路1层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江海平
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将购买的工业固体废物以配送和自运的方式销售给了辽宁昌图等多地的水泥厂、商混站及建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该公司“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2年12月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2年12月9日、2023年2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2年12月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与新运力(吉林)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资质);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2年12月9日;提供单位: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委托王磊处理环保事宜);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2年12月9日;提供人: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身份);库房租赁合同及合同终止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2年12月 9日;提供人: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脱硫石膏及粉煤灰、灰渣销售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12月9日;提供人: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吉林吉长电力有限公司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第一热电公司将脱硫石膏销售给新运力(吉林)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脱硫石膏及粉煤灰、灰渣销售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12月9日;提供人: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新运力(吉林)新能源汽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将购买的脱硫石膏及粉煤灰、灰渣销售给该公司);商品粉煤灰销售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12月9日;提供人: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销售粉煤灰情况);销售台账复印件(提取时间:2022年12月9日;提供人: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销售脱硫石膏、粉煤灰、炉渣的情况);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2年12月6日、12月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及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跨省销售的粉煤灰与石膏统计表(制作时间:2023年1月9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跨省销售的粉煤灰与石膏数量);违法所得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3年2月3日;提供人:四平市众合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销售到省外的工业固体废物违法所得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字【2022】ZD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3月7日在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自由裁量权细化。经查,该公司销售石膏违法所得-34176.72元;粉煤灰违法所得25502.45元,2022年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并未产生利润。所以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报备案处十万元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