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瑞亨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无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2584635789A
地址:双辽市服先镇双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秀改
我局于2023年1月3日、1月13日、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1、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未采取防护性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其他废弃物;3、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违规占用事故应急池);4、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违法现场情况及现场监测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月13日、1月1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该公司现场监测情况)《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1月3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1月3日;拍摄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固定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月3日;提供单位:双辽市瑞亨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1月3日;提供人:双辽市瑞亨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负责人身份);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1月3日;提供人:双辽市瑞亨工贸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身份);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3年1月3日、1月13日、1月16日;制作单位: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证明该企业违法事实及现场监测情况);检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3年1月16日;提供人:吉林省正真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污染物超标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四环罚告字 【2023】ZD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请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针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如你公司在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1、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五(18)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细化标准(1)中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采取密闭措施,导致生产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对该公司处罚款贰万元整。
2、未采取防护性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未对其进行重新细化,该公司未采取有效防护性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其他废弃物,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3、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违规占用事故应急池),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十七(5)未储备环境应急物资中细化标准(1)初次违法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公司处罚款壹万元。
4、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颗粒物折算浓度为4962.4mg/m³,标准值为50mg/m³、超标98.248倍,汞及其化合物折算浓度为0.0648mg/m³,标准值为0.05mg/m³,超标0.296倍,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五(四)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细化标准(2)超标一倍以上或超总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公司处罚款叁拾万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吉林省非税收入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