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等 16 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 号)的有关要求,我市于2020年8月12日发布了《四平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规定》。为便于公众了解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内容解释说明如下。
一、交通干线边界的说明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解释,交通干线边界是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二、交通服务区域明细的说明
四平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无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但有铁路场站和公交枢纽,面积小于0.5平方公里,故不需要列出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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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8日